藏在暗處的私家偵探合法嗎?
作者:偵探調查
時間:2022-11-06 18:04
這種所謂的“私家偵探”合法嗎?從“私家偵探”手中得到的證據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嗎?記
記者:“私家偵探”是什么?
答:是一種以調查他人隱私為主要工作的職業,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具有隱私權,只有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國家機構才有權力調查公民隱私,并且在調查的時候必須出具調查證明文件,否則是違法的。也就是說,“私家偵探”這種工作性質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已經涉嫌侵犯他人隱私。
資料顯示,早在1992年“私家偵探”機構有在國內成立過,當時主要為民事案件調查取證、安全咨詢等。但很快,公安部就出臺了《關于禁止“私家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民事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這之后,“私家偵探”基本沒有了。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調查取證的需求變大,國內婚姻思想逐漸開放,婚內出軌率增加,“私家偵探”又以咨詢或調查公司的名義重新回到了市場。這些調查公司的業務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尋人、情感忠誠調查、子女行為監護、追討大額債務、行蹤調查、信用調查、知識產權調查、打假維權、經濟情報調查等等,但可以肯定,這些調查咨詢公司“接活”只能是行走在法律邊緣。
記者:“私家偵探”的跟蹤拍攝能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嗎?
答:公民的個人信息又稱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在民事訴訟中,只有經法庭審理,同時具備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案件關聯性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通過“私家偵探”獲得的證據,在訴訟時,一方面會因為證據的來源不合法而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予以認定,另一方面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中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所以,雇用“私家偵探”通過偷拍或者跟蹤的方式取得的證據,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的。
記者:如果被“私家偵探”欺騙,如何維權?
答:“私家偵探”、調查公司沒有在國家機關依法注冊,一旦上當受騙很難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