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提高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 困難群眾可在居住地申辦低保
作者:偵探調查
時間:2022-11-27 14:44
中新網昆明11月27日電 (熊佳欣)記者從云南省民政廳獲悉,近日,云南省民政廳會同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殘疾人聯合會下發《關于調整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的通知》,從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云南省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云南省民政廳印發《關于全面開展居住地申辦低保特困供養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困難群眾在云南省居住地和戶籍地均可申請辦理低保、特困供養等社會救助業務。
《關于調整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的通知》稱,從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云南省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此次提標后,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將達到每人每月90元,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達到每人每月100元,二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達到每人每月90元,與2016年相比分別提高90%、43%和125%。
近年來,云南省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逐步提高,補貼政策更加完善。據統計,截至2022年11月,云南共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52萬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46萬人。自2016年以來,全省已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39億元。
《關于全面開展居住地申辦低保特困供養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戶籍人員,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可由1名持有居住證滿1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低保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非云南省戶籍的,可由1名云南省戶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或向持有居住證滿1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請。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持有居住證且在居住地居住滿1年以上的云南省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可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居住地村(居)委會可代為提出申請。有條件的地區,可適度放寬居住地申辦低保、特困供養條件。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保障范圍。
在認定及救助標準方面,《指導意見》提出,在居住地申請低保、特困供養的,應當執行居住地收入財產認定標準,符合條件的按程序納入保障范圍,并按居住地低保補助標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發放救助金;對在居住地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確定照料服務人員,在充分尊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優先就近選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員。
云南省民政廳要求,在居住地獲得救助的對象,若居住地發生變化,應向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主動報備。經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查實,確定已離開居住地生活達1年以上的,可停止發放低保金。